Blogtrottr
|
軍方對待洪仲丘是凌虐而非教化
Jul 14th 2013, 03:55
作者:吳宗泰(輔仁大學法律系畢業生) 長久以來,諸如令人驚駭的江國慶冤殺案等等,軍隊當中不講究人權早已深植人心,惡名昭彰。此次洪姓士官被凌虐致死正是這個殘暴國家機器下的受害者。據報,死者曾經跟家人說「有長官要整他」。按常理來說,洪士官即將退伍,不會因為帶可以照相的手機此等輕微違規就被關禁閉,並在33度以上高溫之下操練。這顯然有人故意以懲處之名,行報私仇之實。如果是這樣,對洪士官的操練即非出於教化之意思,而是出凌虐之犯意,應論以凌虐部屬罪,而非較輕微的業務過失致死。 然而,更嚴重的問題是軍中懲罰機制不夠嚴謹,竟然輕易淪為私人的報復工具。《憲法》第二十三條明白宣示國家限制人民的自由及權利應該要符合比例原則,嚴格禁止國家「用大砲打小鳥」戕害人權。《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決定懲罰種類,應該參酌過犯的動機、目的、性質、手段等因素。洪姓士官帶智慧型手機是為了利用在軍中空餘時間用手機找家教,又不是共諜四處刺探軍事機密,竟然因此被關禁閉,並火速懲處,而非罰勤、申誡等較為輕微之懲罰,除明顯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法之外,更可證明是有意加以惡整,非出於教化之意思。 「絕對的權力帶來絕對的腐敗」,權力分立的精神在於以權力制約權力以保障人權。依據憲法第八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百八十四號明白揭示人身自由是其他自由的基礎,應該受到最嚴格周密的程序保障。行政機關如果要剝奪人民的人身自由,應該由中立、客觀、獨立的法官代表司法介入審查,以避免行政濫權。但在《陸海空軍懲罰法》當中並沒有相關規定,顯然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與憲法誡命相違背。如果這次懲罰案件有經過法官看過,結果是否會有所不同?為了避免憾事再次發生,除嚴辦失職人員之外,無論最終是要廢除禁閉、悔過規定或者增加法官保留條款,都應該盡速修訂,把侵害人權的後門關上。 《即時論壇》徵稿 你對新聞是否不吐不快,《蘋果日報即時新聞》新闢《即時論壇》,歡迎讀者投稿,對新聞時事表達意見。來稿請寄onlineopinions@appledaily.com.tw,文長以500字為限,一經錄用,將發布在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區,唯不付稿酬。 請勿一稿兩投,本報有刪改權,當天未見報,請另行處理,不另退件或通知。
有話要說 投稿「即時論壇」onlineopinions@appledaily.com.tw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Five Filters recommends: 'You Say What You Like, Because They Like What You Say' - http://www.medialens.org/index.php/alerts/alert-archive/alerts-2013/731-you-say-what-you-like-because-they-like-what-you-say.html
|
|
|
candycrush3
女生重訓方法 在家女生重訓方法 女生重訓 女生重訓課表 女生重訓減肥 女生重訓器材 女生重訓教學
candycrush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留言列表